江蘇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行為的學生(以下簡稱“違紀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者紀律處分。
違紀學生違紀情節輕微、不需給予處分的,予以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通報批評分為校級通報批評和學院級通報批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或者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應當保障學生的申訴權。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具有江蘇科技大學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違紀處分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應當同時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紀學生在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後, 6個月内不具有參加學校和學院級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評定的資格,同時不得申請各類困難補助;違紀學生在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後, 12個月内不具有參加學校和學院級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評定的資格,同時不得申請各類困難補助。
(二)違紀學生在受處分前申報的學校和學院的各種個人榮譽稱号,自處分之日起尚未給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資格;已受到表彰但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所獲榮譽稱号。
(三)學士學位的授予按江蘇科技大學學士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從輕處分:
(一)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分:
(一)确有違紀行為,但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已受過違紀處分或者通報批評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以及教育管理工作者進行威脅和打擊報複的;
(四)教唆、脅迫、誘騙、指使他人違紀的;
(五)提供僞證的;
(六)策劃或組織群體違紀的,或在共同違紀中起組織或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可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留校察看的期限為12個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期滿,經本人申請,由學院對其處分期限内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意見,經學校審核批準後予以解除。
第三章 違紀的行為和适用的處分
第九條 有違反憲法、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策劃、組織非法遊行示威,未受到國家有關機關處理的:
(一)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情節嚴重或經教育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擅自組建非法社團或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國家有關機關處理的:
(一)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其中,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的,給予記過處分;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除賠償損失外,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打架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先動手打人或挑起事端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鬥毆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聚衆鬥毆或持械行兇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對于聚衆打架和鬥毆的策劃者、肇事者,視其後果輕重與認錯态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提供僞證,或參與者以各種方式促使事态加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為他人提供兇器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不服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正常管理,或辱罵、攻擊管理人員;吸煙、酗酒、起哄、鬧事;往樓下投擲物品或火種;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等。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造成後果但影響較壞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造成較大後果或影響很壞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偷竊、騙取國家、集體或他人财物的,視其情節和認識态度,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金額不足2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二)金額在2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元但屢次偷竊、騙取财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金額達到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罰标準的,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态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故意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财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金額不足2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二)金額在2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金額達到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罰标準的,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态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對違反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過網絡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賬号,入侵他人電腦、網站,危害網絡安全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故意制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他人或集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互聯網上傳播黃色信息,制造混亂言論或發表言論造成他人名譽損害,造成惡劣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參與賭博但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賭博但情節較重的、組織的以及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吸食毒品但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傳播、複制、販賣或觀看非法書刊及音像制品或利用各種形式玩黃色等不健康遊戲,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參與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侮辱、诽謗、誣告、陷害他人,或威脅他人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其認錯态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視情節可以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學校及社會公共場所,男女交往不得體,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不顧影響,舉止不得體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屢教不改,影響很壞的或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正常校園秩序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參與聚衆起哄、高聲喧嘩、敲打物品等破壞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學習生活秩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組織為首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起哄過程中燃燒煙花、鞭炮、雜物,擲砸物品,緻使起哄現象擴大或延續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私自拉接電線、使用違章電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使用大功率電器(500瓦以上)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樂器或使用電話、電視、網絡等現代傳媒工具和手段幹擾别人正常學習和休息,經勸告或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宿舍内禁止飼養貓狗等影響宿舍環境衛生及安全的寵物,經勸告或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在異性宿舍住宿者或留異性在宿舍同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未經批準,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九)攜帶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至宿舍者或在宿舍藏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日常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餐館、飯廳、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哄鬧、砸酒瓶、燒雜物等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擾亂課堂、校園、會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明火的;造成火災或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尋釁滋事的;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的;
(六)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的;
(七)僞造或購買假公章、假文件、假證件,或欺騙組織、包庇壞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浴室、衛生間等場所進行偷窺、猥亵等行為的;
(九)通過語言、文字、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
(十)其他違反學校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曠課、曠操的,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相應處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2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累計)的,責令其檢查,并在學院内通報;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5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學時或因曠課屢次受到處分,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一學期曠操累計超過15次(含15次)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同一學期内曠課不重複處分,按一學期最高累計學時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取消相應課程的考試成績、接受相關調查處理,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相應處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未按考試要求,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9.考試過程中通訊設備處于開機狀态;
10.由學校教務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相應的處分。
1.考試過程中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抄襲或為抄襲提供條件的,且不論是否抄用;
(2)傳遞與考試内容有關的物品,或進行與考試内容有關的談話或相互對答案的(不論是否抄用);
(3)閉卷考試中翻看書籍、筆記、資料或夾帶與考試内容有關的物品;開卷考試中交換書、筆記本或者其它與考試有關資料的(不論是否抄用);
(4)考試過程中使用電子産品查閱與考試内容有關資料的;
(5)在考試進行中,學生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且經鑒定為雷同卷;或在試卷批改中被認定為雷同卷;
(6)明知考試過程中被他人獲取試卷、答卷而未主動報告監考教師的(不論是否抄用);
(7)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8)由學校教務主管部門審核認定有其它考試作弊行為的。
2.有下列嚴重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的;
(3)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使用是指發送或接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通話或信息,且不論是否查看信息或抄用;
(4)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塗改他人試卷姓名以占為己有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且不論是否抄用;偷竊考卷或為偷竊考卷提供方便的;以及由學校教務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其它嚴重作弊行為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三) 銷毀作弊證據者且拒不接受調查者,處分級别升一級處理。
(四) 考生有嚴重作弊行為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于平時各方面表現良好的學生,可由本人提出減輕處分的申請。
申請必須通過班委會讨論和班主任、輔導員确認,由學院提出書面意見報學生處或研究生部審核,經校長辦公會審批同意後,在休學一年的前提下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從受處分學生休學複學後起算。
學生在成績的考查等其他考核方式中違反考核要求構成作弊的,參照本條處理。
第二十八條 侵犯他人知識産權,未經許可,私自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學校知識産權,或洩露學校科技成果、技術秘密,或有其他違反學校知識産權相關規定的行為,使學校權益受到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違反學校有關消防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過失給國家、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學校或校外實習、實踐單位保密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在涉外活動中損害國家、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學生組織和個人的活動中,未經相關部門允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一)在個人的商業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有關宣傳材料上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标識,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擅自以學校、院系等機構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或作出不負責任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擅自以學校、院系等機構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在社會上參加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組織未曾登記注冊或沒有批準的社團協會開展活動,或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學生業餘活動和集會,或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組織者或社團組織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給學生身心健康或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教育部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沒有列舉的其它有損學校和他人的行為,确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的細則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章 違紀處分程序
第三十五條 處分決定報批程序及處分材料的管理:
(一)本科生的處分,主管部門為學生處;研究生的處分,主管部門為研究生部。
(二)學生違紀後,由學生所在學院協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學生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書面報告及處理建議。有關職能部門為:适用第九至第二十五條的,由保衛處協同學院調查,适用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條的,由教務處協同學院調查,其餘一般由學生處或研究生部協同學院調查。
調查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違法違紀事件的調查。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對違紀事件的調查,應當認真收集、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詢問當事人時,應當由兩人共同進行,充分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由被調查人員、調查人員簽字的書面調查筆錄。
(三)學生違紀後,學生所在學院原則上應在事件發生後15個工作日内查清事實并提出處分意見,并按處分管理權限作出相應處理。
(四)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辦公會議提出書面意見,經學生處或研究生部審議後,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
(五)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辦公會議提出書面意見,經學生處或研究生部審議後報學校,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處分決定文件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六)跨學院學生的違紀事件,由主管部門牽頭,相關學院協同處理。
(七)學生的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書及解除處分決定書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擅自撤銷。學生受處分後應及時通知其家長,以便配合教育。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下發處分告知書,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處分告知書之日起10日内進行陳述和申辯。同時,告知學生家長處理和送達的情況。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應當送達給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本人簽收,不得代簽。
如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應當如實記錄拒絕簽收的情況,由其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或輔導員、學生代表到場見證并簽字後,将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留存學生處或受送達人所在學院,視為送達學生本人;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處分決定書送達後,處分生效。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
學生對于紀律處分、誠信記錄、學籍、學位及學校、學院(部)各類管理中有違法或有損學生合法、正當權益的,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的,或對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問題,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凡受處分的學生,應當在學校範圍内公布,同時,通知學生家長或有關單位。
第四十二條 受處分學生臨畢業前,可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對處分後表現優秀的,由學院給予書面鑒定,經學校審核批準後予以解除。
第四十三條 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15個工作日内必須離開學校;其檔案、戶口一律退回原戶籍所在地;其入學前是在職人員,其檔案、戶口退回原戶籍所在地或原單位。
第四十四條 對具有江蘇科技大學學籍的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的研究生、第二學位的學生、繼續教育學院的學生、短期培訓的學生、外國留學生的紀律處分參照本辦法執行。學生在校外參加教育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挂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數。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經2017年7月7日江蘇科技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其它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緻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學生處、教務處和研究生院。
内容源自江蘇科技大學官網:https://xsc.just.edu.cn/2017/0928/c1355a8733/page.htm